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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七百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近千个,法律专业的在校学生近百万人。

因为我深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法律和司法权威尚待确立的中国,任何一次错判的经历,都会伤害民众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心。如果这些基本制度不确立,不讲职业素养、职业伦理、职业操守和职业礼仪,那么,一国的法治就是纸上谈兵,一国的司法就会权威丧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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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推动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官法》的议案,通过修改法律,确立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强烈反映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人员不廉洁等问题都无不与人员素质紧密相关。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的中国,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院重视分权制衡,将审判和立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原则。然而,法官职业化是否是法官队伍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一问题一直盘亘于心,让我沉思良久。

1996年最高法院颁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次规定法官准入要经过全国的统一考试。如果法律群体没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忠诚,没有共同的基本的法律理念、价值判断和规律逻辑思维,那么,法律资源就会在碰撞中折损,民众就难以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拥护。就是要在加强的前提下改善,在改善的过程中加强。

在这一通知所明确的政法委的六项职能中,一方面是确立了确立了中央政法委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中的政治方向问题,也就是将自身定位于相对宏观的指导层面上,而不干涉具体的司法工作。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报告同时指出: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当然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后的国家整体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9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并适当调整其职能任务,但此时中央仍然认为中央政法委依旧要坚持党政分开原则,而要将主要的工作放在宏观的指导和协调政法工作上,仍将政法委定位于党委的参谋与助手角色。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

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政法委定位为党委的职能部门,正式提出了政法委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这无疑是明确了政法委对于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1988年5月19 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此时乔石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但地方各级政法委则未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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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社会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配合推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当然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后的国家整体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9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并适当调整其职能任务,但此时中央仍然认为中央政法委依旧要坚持党政分开原则,而要将主要的工作放在宏观的指导和协调政法工作上,仍将政法委定位于党委的参谋与助手角色。进入专题: 政法委 。

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1951 年5 月31 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发布《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此后,中央、省级、地区三级政府内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不过,从自去年底开始的十八大前的地方党委换届来看,可以说呈现出了一个比较积极的改革信号,首先是各级政法委书记不再由同级的公安厅局长担任,而后者则大多转向兼任同级的政府副职,同时一些省份也出现了由省高院院长出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而各省的诸多尝试之中,可以说不得不提的还得要数汪洋治下的广东,作为中国改革的排头兵,广东在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社会矛盾的高发区,尤其是大量外省务工人员的涌入,这更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中央政法委如果论起发端,应当追溯到建国初期设立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此机构依照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人民政协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律委员会以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首任主任为董必武。文革结束后,1978 年6 月20 日,中共中央恢复中央政法小组设置,但其职权已有实质性改变,已由原先的统领公检法变为协助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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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上台,这此后的十年,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既是迎上机遇高速发展期的十年,同时也是社会转型期中利益矛盾集中呈现的十年,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社会治理难度的陡增,维稳毫无疑问地成为了这一十年的关键词,而基于维稳之需要,以十六大的地方党委换届为发端,地方政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中也日趋呈现这样公安兼任政法,公安领导检法的趋势,具体说来便是作为地方各级的政法委书记在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时,一般则由同级的公安厅(局)长担任,这种本末倒置的组织安排,也可以说是维稳思维的必然结果。今年对于中国的政治生活而言,注定又将是承前启后的一年,作为政法委这一组织机构,能否因应局势,顺势而为,其实也可以作为下一步改革的参考,而对此笔者认为,随着中央综治委的更名以及其指导思想的转变,政法委其实更应该回归其原先的宏观指导定位上,而为社会公平正义计,政法委也是时候来为司法解套了。

因此具有浓厚党政不分色彩的中央政法委自然也就位于改革之列了。而这一机构的掌舵人则交由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由他担任主任一职,而前不久进行的广东省委的换届选举中,朱明国又兼任了省政法委书记一职,而之后发生的乌坎事件,其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解决,其实也得益于汪洋书记在社会治理问题上创新性思维的结果,并且这一事件的处理也是具有标杆性的深远意义的。但此后中央政法委经历了几次的扩权历程:199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的办公室与政法委合署办公。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此次会议规定,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协调机构,并非是凌驾于公检法的领导机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的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原先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1987年随着党的十三大的召开,以党政分开为突破口的政治体制改革拉开了帷幕,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研究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遭裁撤。

在日前出版的十三、十四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专著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中,他首次披露了撤销与恢复中央政法委的部分细节:在1989年1月19日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乔石说: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决不是要放弃或者削弱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是相反,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告了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成立。

有鉴于此,2011年8月,经中央批准,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应运而生,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要求,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报告同时指出: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2011年9月16日,成立于1991年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治安到管理,可以凸显出的是一种执政思维的转折性改变,过去一味地维稳式治理显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今天中国社会所呈现的利益格局,因此从源头理顺利益关系无疑才是避免因利益而起的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此方为治本之策。

这样一来,国务院的权力已然被架空,而大权则独揽于中央政治局,具体到新设立的中央政法小组而言,则形成了一个集立法与司法于一体的,且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完全不受节制与约束的这样一个机构,而此项通知的发布也昭示了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开始,其实翻开历史,毛此举与当年雍正帝设立军机处的用意倒是如出一辙。文革后,随着原先的党委机构遭到严重冲击,中央政法小组也很难幸免,后即遭裁撤,但此项工作一直由康生负责,康生死后则交由汪东兴负责。

可两年之后在反右运动的背景之下,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指出这些小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各小组直接向政治局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并安排了各组组长如下:财经小组为陈云,政法小组为彭真,外事小组为陈毅,科学小组为聂荣臻,文教小组为陆定一。在这一通知所明确的政法委的六项职能中,一方面是确立了确立了中央政法委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中的政治方向问题,也就是将自身定位于相对宏观的指导层面上,而不干涉具体的司法工作。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将政法委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此间文件中有关政法委的职权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就是要在加强的前提下改善,在改善的过程中加强。

1980 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曾经担任第一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彭真,正式担任第一任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与此同时,各级的政法委也相继成立对证据的理解不能脱离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又是在诉讼程序中动态的塑造证据的含义,而诉讼程序又为证据问题预留了必要的程序空间,借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三者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刑事程序正当化为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获得认同的最高标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证明为出发点,在动态的证明过程中审视证据制度,重新界定了证据概念并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实现了证据章由从静态的刑事证据规范到动态的刑事证明过程的立法转向。

实际上,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其内容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律明确列举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据种类。其中,法官发现真实这一过程既是证明过程又是证明的最终目的,至于法院认知的法律或事实,固均用为裁判之基础,惟认知事实,必须在诉讼进行中为之,在裁判前尚有必经之程序。

证据规则一方面体现为纸面上的法,预先从不同侧面描绘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属性。在证据种类方面,考虑到未来刑事证明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涌现新的证据类型,新法没有作绝对限制,而是将证据有下列七种修改为证据包括,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以下二字,强调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借助于判例制度的发展,相关性规则、意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逐步定义并刻画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含义。大陆法系亦不例外,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亦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范。